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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減免稅(費)事項匯總表--企業所得稅減免稅事項(五)
來源:發布時間:2013-06-27 14:46:49瀏覽次數:1161
優惠項目 | 政策依據 | 資料要件 |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稅優惠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3條;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 1.投資協議或持有股票證明;2.被投資方居民企業身份證明;3.被投資方有關利潤分配的決議;4.連續持有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股票超過12個月的證明。 |
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所得稅優惠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3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6條。 | 安置相關人員的證明材料及支付的工資情況證明。 |
農村金融所得稅優惠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 | 1.金融機構為農戶提供小額貸款證明(包括證明其屬農戶和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貸款證明);2.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的證明。金融機構對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的證明材料。 |
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所得稅優惠政策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35號);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扶貧基金會所屬小額貸款公司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3號) | 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國扶貧基金會舉辦的農戶自立服務社(中心)為農戶提供小額貸款證明(包括證明其屬農戶和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貸款證明)。對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的證明材料。 |
企業因政府規劃搬遷補償收入所得稅優惠 |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 | 1.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2.搬遷協議和搬遷計劃;3.企業技術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4.規定期限內進行技術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和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等證明材料。 |
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所得稅優惠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號);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資產及債務豁免對價收入征免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75號)。 | 1.證監會對股權分置試點改革的批文;2.企業作為流通股股東及所持股份的證明;3.企業應收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支付的金額的證明;4.非流通股股東作為對價注入資產和被非流通股股東豁免債務證明,以及上市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證明。 |
需照顧和鼓勵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8條第1款;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 )。 | 省政府的批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