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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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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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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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開發所得稅優惠(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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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2.《四川省財政廳 成都海關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川財稅〔2011〕67號);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4.《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認真落實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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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詳見《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認真落實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7號)。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難以界定的,需提供省級(含副省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下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證明文件;2.民族自治地方定期減免稅應提供省政府的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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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和促進就業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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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3.《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5號);4.《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財稅 〔201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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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2.加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戳記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3.企業與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簽訂的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4.職工名冊及工資發放表;5.企業為錄用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憑證;6.《就業失業登記證》;7.屬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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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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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4條;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國家大學科技園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59號);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0號);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1號);7.《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部份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國稅函〔20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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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報告;2.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3.稅務登記證;4.非營利組織登記證;5.申請前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6.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申請前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7.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8.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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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開發所得稅優惠(第二年及以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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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2.《四川省財政廳 成都海關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川財稅〔2011〕67號); 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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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項目業務收入和企業總收入的明細表;2.在《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前,減按15%稅率征稅的內資企業應取得省級(含副省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下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的證明文件;減按15%稅率征稅的外資企業應取得省級(含副省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下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和《中西部地區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的證明文件;3.民族自治地方定期減免稅應提供省政府的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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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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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9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4條;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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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的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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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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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14號);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4號);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共中央宣傳部關于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5號);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于下發紅旗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等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名單的通知》( 財稅〔2011〕3號);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于下發人民網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名單的通知》(財稅〔2011〕27號);6.《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7.《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試點地區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名單和新增試點地區名單的通知》(財稅〔2007〕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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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轉制方案批復函;2.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需提供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3.同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證明;4.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需出具相關部門的批準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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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文化企業發展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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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14號);2.《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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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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