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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變更
一、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0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變更指南:
1、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應當在30日內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如果變更內容涉及到工商登記信息的,應先辦理工商登記信息變更,然后辦理稅務登記內容變更。如果不涉及,則應當在3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2、納稅人只需帶齊資料,到政務辦證中心主管稅務機關窗口辦理,就可以當場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手續,稅務登記證內容發生變化的,當場領取新的稅務登記證件。變更稅務登記時不收取手續費。
3、以下變更事項須先到原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清理手續:
因納稅人注冊地址或生產經營地址變更導致主管稅務機關變更的;經濟性質變更;同城分支機構核算方式變更(獨立核算轉非獨立核算)。
三、納稅人在辦證中心辦理變更稅務登記需要提交的資料:
(一)納稅人名稱變更稅務登記:
1.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2.變更后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2份)
3.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二)納稅人注冊地址變更稅務登記:
1.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2.變更后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2份)
3.自有房提供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賃合同(2份)
4.國稅《特殊變更登記聯系單》(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更的)
5.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三)納稅人生產經營地址變更稅務登記: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供稅務機關審核)
2.生產經營場所為自有房提供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賃合同(2份)
3.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稅務登記:
1.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3.涉及股權變更的還需提交相關資料(具體參見“投資者變更稅務登記”)
4.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五)注冊資本變更稅務登記:
1.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2.變更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或涉及注冊資本變更的相關文件(1份)
3.涉及股權變更的還需提交相關資料(具體參見“投資者變更稅務登記”)
4.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
(六)投資者變更稅務登記:
1.變更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2份)
2.股權轉讓協議原件和復印件(2份)
3.投資者變更為法人股東的還應提供法人股東的稅務登記證的復印件(2份)
4.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
(七)生產經營期限變更稅務登記:
1.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2.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
(八)經營方式與范圍變更稅務登記:
1.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2.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九)經濟性質變更稅務登記:
1.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2.變更后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2份)
3.轉制批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轉制為股份制或有限責任公司)(2份)
4.公司章程(2份)
5.國稅《特殊變更登記聯系單》
6.內資轉外商投資,需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稅務清算報告書原件(1份)
7.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十)銀行與帳號變更稅務登記:
地稅:1.新的銀行開戶證明(1份)
2.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
3.若變更的帳號為地稅繳稅帳號,還需到所在區地稅主管稅務機關簽訂相關扣繳協議
國稅:到所在區國稅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本項變更
(十一)同城分支機構核算方式變更(獨立核算轉非獨立核算)登記:
1.地稅稽核清算報告或中介機構出具的稅務清算報告
2.國稅《特殊變更登記聯系單》
3.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