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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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驗證貨幣資金出資實收資本
(1)投資者認繳的投資款是否按規定如數、如期繳入被審驗單位開立的臨時帳戶;
(2)繳付款項的用途是否為投資款;
(3)投入貨幣的幣別必須符合發起人協議、章程的規定;
(4)以外幣投入的,當投資的幣別以被審驗單位的記帳本位幣不一致時,審驗其折算匯率是否符合有關財務會計制度以及合同、協議、章程的規定。
(5)與投入貨幣資金有關的實收資本有及相關的資產、負債的會計處理必須正確。
2、驗證實物資產出資實收資本
(1)實物資產出資清單填列的實物資產品名、規格、數量、質量和作價依據等內容應與發起人協議、章程的規定一致;必須經被審驗單位驗收簽章并獲得各投資者的確認;
(2)實物資產的交付方式、交付時間及交付地點必須符合合同、協議、章程的規定;
(3)投資者以房屋建筑物出資時,應提供房屋、建筑物的平面圖、位置圖,房屋、建筑物的產權應為投資者所有;
(4)以機器設備和材料等實物資產出資的,應提供制造廠家或銷售商的發票及銷售貨物證明、廠家或銷售商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以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和材料等實物資產出資的,屬國有資產的,應當經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獲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確認;如果不屬于國有資產,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非國有資產證明,其作價依據應得到各投資者的認可;
(6)投資者與被審驗單位之間必須在規定期間內辦理產權轉讓手續;
(7)實地看察和清點實物,實物資產應與出資清單相符;
(8)與實物資產有關的"實收資本"及相關的資產、負債和會計處理必須正確。
3、驗證無形資產出資實收資本
(1)無形資產出資清單填列的內容必須與發起人協議、章程等的規定相一致;
(2)以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提交的相關資料如名稱、專利證書、商標注冊證書、有效狀況、作價依據必須齊全;應當經被審驗單位和各投資者確認;并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3)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明和土地平面位置圖,核實其名稱、地點、面積、容積率、用途、使用年限及作價依據應當正確;應經被審驗單位和各投資者確認;經過土地管理門批準轉讓;應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明的變更登記手續;
(4)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及非專利技術的有效年限應短于被審驗單位的經營年限;
(5)以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除非國家另有規定,其投資額應超過被審驗單位注冊資本的20%;
(6)與投入無形資產有關的"實收資本"及相關的資產、負債和會計處理應當正確。
4、驗證凈資產資產出資實收資本
(1)檢查凈資產出資額是否符合協議、合同、章程的規定;
(2)審計與凈資產出資有關的資產、負債,以驗證凈資產出資額是否真實;如果已經其他注冊會計師審計,在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時,應當依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3號-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的有關要求執行;
(3)國家規定須進行資產評估的,查閱評估報告,了解其評估目的、評估范圍與對象、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等有關限定條件是否滿足驗資的要求;關注評估報告的特別事項說明和評估基準日至驗資報告日期間發生的重大事項對驗資結義產生的影響;檢查投入凈資產的價值是否經各出資者認可;
(4)檢查與凈資產出資有關的資產、負債交接清單;
(5)檢查與凈資產出資有關的資產和負債轉移方式、期限是否符合協議、合同、章程的規定;
(6)檢查產權證明文件;對國家允許在企業成立后一定期限內辦理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但在驗資時尚未辦妥的,檢查被審驗單位及其出資者是否簽署在規定期限內辦妥有關手續的承諾函;
(7)尚未辦妥銀行存款戶名、股權投資中投資主體和借款合同中借款主體等變更手續的,檢查被審驗單位及其出資者是否簽署在規定期限內辦妥變更手續的承諾函;
(8)檢查新設合并的合并各方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通知債權人,發布公告,進行債務清償或提供債務擔保;
(9)檢查國有企業凈資產折股數額是否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及協議、合同、章程的規定一致,未折股部分的處理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10)檢查評估基準日至凈資產轉入日期間的凈資產變動情況,并檢查是否對其進行了適當的會計處理;
(11)檢查凈資產出資額是否與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一致。
5、驗證以債權轉股權形式出資實收資本
(1)債權人的債權持有情況,包括債權的金額、債權的性質、產生的原因、產生的時間、履行情況和到期時間等;
(2)債權評估情況,包括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報告的文號、評估基準日、評估值等;
(3)專項審計的情況,包括審計機構的名稱、審計報告的文號、審計基準日、審計結論等;
(4)債權轉股權實繳注冊資本的情況,包括債權轉股權協議的簽訂等。